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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出借股票账户,70老太被罚,类似案情已陆续出现,最高可罚50万(2)

2022-06-06 09:36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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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上述当事人俞人玮被罚,浙江证监局还对另一位当事人庄祥英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庄祥英,1952年5月出生,为女性,照此计算,该当事人已年届70。

  浙江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庄祥英”证券账户于2020年6月24日开立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威陵大厦证券营业部。沈某荣于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8日借用“庄祥英”证券账户交易“普丽盛”股票。期间,交易资金全部来源于沈某荣,交易由沈某荣决策,交易所得资金归属于沈某荣控制使用。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庄祥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局决定:责令庄祥英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近年陆续有类似被罚案例

  近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另外,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修订后,证券监管部门对个人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开罚单的案例已不时出现,监管对个人出借账户的处罚似乎已经开始常态化。

  比如去年12月,山东证监局也开出一份罚单。

  上述罚单显示,该局对自然人郎彦彦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上述罚单指出,“郎彦彦”账户2015年7月31日开立于中信证券(山东)潍坊金马路证券营业部。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郎彦彦将该账户出借给于某水使用,于某水借用该账户交易“兴民智通”,累计买入298,700股,成交金额1,779,213元,累计卖出298,700股,成交金额1,759,317元;累计买入“恒通股份”314,936股,成交金额4,947,126元。借用期间该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于某水,账户交易由于某水进行决策,账户交易盈亏由于某水承担。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