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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兴化经发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审计项目存六大问题 亚太会计所及2名CPA收警示函

2022-08-12 18:08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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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魏彩虹、赵芸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魏彩虹、赵芸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兴化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经发或公司)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细节测试执行不恰当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土地整理开发和代建工程,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租赁收入,其中土地整理开发以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确认收入,代建工程业务按实际工程造价成本加成20%收取回购款确认收入。你们将收入列为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底稿中代建工程业务收入和成本无明细表,相关成本无法与营业收入进行匹配,亦无法与存货项目进行匹配。你们未对代建工程和土地整理开发成本进行核实,仅依赖获取的相关协议和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确认收入和成本,2020年度执行的其他业务收入细节测试中你们抽取的均为费用类凭证,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规定。

  二、未对大额政府补助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2019年、2020年公司均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通知确认了大额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2019年度你们获取相关通知复印件并执行了细节测试,但获取的审计证据不适当;2020年度你们仅获取相关通知复印件,未执行其他核查程序,审计证据不充分,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规定。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公司将利息支出全部资本化计入存货,你们未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进行核查,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规定。

  四、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除土地外,你们未对财务报表重要的其他存货进行监盘和说明,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四条规定。

  五、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0年,公司将部分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你们未对上述资产是否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进行核查,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