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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老鼠版权过期后,谁都可分杯羹吗?迪士尼将如何应对?(2)

2022-08-18 12:16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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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士尼应对米老鼠原始版权过期策略就是在过去的近百年间不断地修改并创作制作精良的新米老鼠形象。就算别人也创作米老鼠,肯定没迪士尼对这个IP熟悉,也不会有迪士尼做的好。哪怕别人来分一杯羹,但大头还是迪士尼的。所以,只要一直有新的形象被创作出来并能够占据市场,迪士尼就仍然可以获得最具商业价值的那一部分版权收益。

  虽然实践已经证明,论对米老鼠这个形象的熟悉程度,没人会比迪士尼更强,但这并不意味着迪士尼就可以一直高枕无忧了。事实上,版权过期的最大风险可能并不是正面的竞争,而是形象劣化,比如第三方以米老鼠创作恐怖素材、色情擦边球素材的内容并且在市场上流行,会把米老鼠这个面向青少年、清新可爱的形象毁掉,釜底抽薪地影响其价值。

  今年初迪士尼的另一个卡通形象小熊维尼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小熊维尼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后,有导演便迅速推出了名为《Winnie the Pooh: Blood and Honey》的恐怖电影,并在采访中表示,他们尽了最大努力使电影只基于1926年版本的小熊维尼并保证没有人会误认这是迪士尼的作品。

  又如国人熟悉的英国卡通形象小猪佩奇,本来是面向低龄儿童的动画片主角,结果在国内被一句“小猪佩奇身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的段子带火,一下沾上了黑社会的边,火则火矣,但对其面向低龄儿童的形象设定是个很大的伤害,长远看“社会人”这个设定会严重损害其商业价值。

  把米老鼠拍成恐怖片甚至是色情片的,如果在作品保护期内的,是可以保护的,因为作者可以起诉改编者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如果著作权保护期过期,要维权其实还挺麻烦。简而言之就是在美国维权胜算很小,在中国维权应该可以打赢官司,但迪士尼公司自己出面不行,得米老鼠作者迪士尼先生的继承人出面才行。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者独立享有著作人身权,终身有权对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修改行为进行维权。但作者去世后,《伯尔尼公约》仅规定至少保留到著作财产权期满为止,且如果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前该国未赋予作者以著作权人身权的,可以规定作者去世后不予保护。

  美国在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前就不存在著作人身权一说,美国对人身权的规定就是人去世后就不享有人身权了,因此目前在美国,作者去世后即不再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其继承人也无权进行维权。

  而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作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予以保护。上述规定表明,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但可以继承。因此在中国,华特·迪士尼的继承人发现他人有歪曲、篡改米老鼠形象的行为,是有权诉讼维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