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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身故后新华保险分公司拒赔客户保险金 法院判了

2022-11-28 18:51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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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关于新华保险与投保客户之间理赔纠纷的二审判决书。多年以前,刘某为父亲投保一款防癌险,保费已按期缴纳九年。然而,当刘某父亲罹患癌症身故后,保险公司却以不构成理赔条件为由拒赔。

  多年以前,刘某为父亲投保一款防癌险产品,保费已按期缴纳了九年时间。

  然而,当刘某父亲罹患癌症身故后,保险公司却以不构成理赔条件为由拒绝向刘某赔付。

  二者由此引发理赔纠纷,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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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罹患癌症身故遭拒赔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关于新华保险与投保客户之间理赔纠纷的二审判决书。这场理赔纠纷还要从多年前说起。

  2013年10月,刘某在新华保险吉林分公司处为其父投保了一款名叫《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下称:防癌险)的产品,受益人为刘某。

  据悉,这款产品的保险金额为1万元,交费期限是10年,每年需交保费2035元,产品的保险期间为2013年10月19日至2027年10月18日。

  合同条款中,对确诊癌症后赔付的保险金和身故后赔付的保险金都进行了约定。

  其中约定,在合同生效一年后,一旦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了初次患合同所列示的癌症,保险公司将按5倍的基本保险金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同样,如果在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保险公司会按产品实际交纳的保费与身故当年年末的保单现金价值,二者择较大的给付身故保险金。

  2021年10月,刘某父亲因血小板减少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血小板减少、恶性胸膜间皮瘤伴胸膜转移等。

  2022年2月,刘某父亲再次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恶性胸膜间皮瘤、血小板减少等。数日后,其父因呼吸衰竭死亡。

  至此,刘某已依约按时缴纳保费9年,缴纳的保险费总额约为1.83万元,彼时这款防癌险产品年末保单的现金价值为6009元。

  父亲身故后,刘某向新华保险吉林分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结果被保险公司出具理赔通知书,认为不构成赔偿条件。

  于是二者发生理赔纠纷,刘某将新华保险吉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付其父癌症确诊保险金5万元和身故保险金约1.83万元,合计6.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