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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事关亿万投资者、从业者!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办法来了,十大要点速览,行业高质量发展迈入新阶段

2022-05-20 22:03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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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5月20日消息,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

  本次修订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监管制度,修订后的《管理人办法》共8章78条,配套规则对实施《管理人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管理人办法》旨在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意见》),高质量发展意见中提到的十几项具体事项均通过《管理人办法》进行落实。

  十大要点:

  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继续坚持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准入要求,对持股5%以下股东完善负面清单,对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强化财务稳健性要求,扩大主要股东适用范围,适当提高主要股东条件,明确实际控制人要求。

  完善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规范。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最近3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10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具备8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8年以上公募基金行业高管经验。

  适度放宽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在继续坚持基金管理公司“一参一控”政策前提下,适度放宽公募持牌数量限制,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统一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统一准入标准,重点关注相关机构的资管展业经验与合规风控情况。

  完善境外股东准入条件。鼓励借鉴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与有益业务模式,积极引入优质境外机构。境外股东近3年金融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全面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要求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长期投资业绩、合规风控情况等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薪酬递延、追索扣回与奖金跟投制度,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

  保障基金公司治理的长期稳健。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一定股权锁定期,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长期稳定,规制股权质押行为,夯实股权事务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