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本溪中心支公司被罚17万元:因虚列费用等两项违法违规事实(2)
2022-05-23 19:39栏目:资讯
5.高管任职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综上,两项违法行为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合计人民币十七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家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溪银保监分局
2022年 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