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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网售新规12月1日起施行: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6)

2022-09-01 18:05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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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第三方平台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药品网络销售和网络平台服务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人员,了解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相关情况;

  (四)依法查阅、复制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第三方平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因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引发药品安全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也可以由违法行为结果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应当与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按照职责进行调查处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依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等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