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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脉被判赔百度25.1万 法院:构成商业诋毁(3)

2022-09-02 11:58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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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前B站诉脉脉不正当竞争一案中,脉脉也曾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拒绝提交相关用户信息。对此,朱巍表示,以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交用户信息的抗辩是不成立的,用户的相关言论涉嫌违法时,平台应配合司法程序调查。

  程念表示,个人信息保护和内容治理并不冲突。“平台收集信息除了自身运营需要外,也是为了履行内容治理义务,一方面应做好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时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脉脉主张其及涉案帖子发布的用户与百度公司均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

  对此,一审法院表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关系的要求并非仅限于同类商品服务或替代商品服务的竞争对手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只要经营者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可能存在破坏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则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本案所涉领域为互联网领域,应着重从是否存在竞争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考察。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审查:主体是否经营者;行为是否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后果是否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吸引新用户、维持老用户,保持用户粘性是互联网企业开展经营业务的基础,就脉脉与百度而言,用户访问量、吸引更多注册用户使用网站及App服务是双方企业获取市场交易机会及交易利润的根本,双方的用户群体存在重叠,这使得双方之间具有现实的竞争利益。脉脉无证据证明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其以“百度员工”账号的名义发布涉案言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误导性,构成损害百度公司商业信誉的行为。综上,法院判定脉脉发布涉案言论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程念表示,竞争利益很广泛,尤其在互联网时代,不同业态、商业模式之间因为对于用户的吸引、争夺而导致这种竞争利益的冲突无处不在。实践中,两家企业虽然从属于不同行业,但可能因为某些内容的发布导致两家企业能够有显著的“此消彼长”的流量趋势,一方能够明显从中获益或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