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是有分量的

215名投资者获赔608万元!公司实控人等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延安必康股民索赔案迎来新进展

2022-05-24 14:37栏目:资讯
TAG:

  继再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近期,延安必康(维权)发布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延安必康维权入口)

  215名投资者获赔608万元

  5月21日,延安必康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381号、(2021)陕01民初809号、(2021)陕01民初812号、(2021)陕01民初1062号。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215名自然人投资者以及李某飞、孙某、许某蕊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

  其中,原告215名自然人投资者表示,2020年11月3日,被告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收到了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被告延安必康存在两个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中第一个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6年4月26日,揭露日为2020年3月26日,基准日为2020年5月15日,基准价为8.3元;第二个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20年2月5日,揭露日为2020年2月7日,基准日为2020年3月10日,基准价为13.14元。

  该215名投资者认为,基于对被告延安必康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延安必康赔偿。

  最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延安必康向各原告赔偿共计608.05万元,其中部分投资者获赔情况如下:

  除此以外,原告李某飞、孙某、许某蕊与延安必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同样也取得了进一步的进展。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上诉案件,被告除延安必康外,还分别包括公司实控人李宗松、董事长谷晓嘉和副董事长香兴福。

  李某飞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延安必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866.91元,李宗松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孙某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延安必康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计人民币28,125元,李宗松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许某蕊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延安必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3,172.43元;被告李宗松、谷晓嘉、香兴福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就延安必康公告来看,公司投资者诉讼尚未完全完结,仍有部分案件尚未判决。

  公司此次披露进展的案件为中级法院判决结果,如不服本判决,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两度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今年以来,业绩变脸、年报难产、股票停牌,处于锂电风口上的延安必康陷入“多事之秋”,在今年短短5个月的时间里,公司已收到2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份关注函、1份监管函和1份交易所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