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浙江浙商汇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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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浙江浙商汇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浙商汇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未对投资者完整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以及2016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2016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公司应当在2022年6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