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出借股票账户,70老太被罚,类似案情已陆续出现,最高可罚50万
又有两人因出借证券账户炒股被罚!
浙江证监局近日披露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两人均因为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被罚款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修订后,证券监管部门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的行为开罚单的案例已不时出现。
又两人因出借证券账户炒股被罚!包括一名70岁老太
浙江证监局近日披露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涉及对出借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的处罚。
其中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对当事人俞人玮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俞人玮的要求,浙江证监局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俞人玮为80后,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
浙江证监局查明,“俞人玮”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8日开立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证券营业部。沈某荣于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1月21日借用“俞人玮”证券账户交易“普丽盛”股票。期间,交易资金全部来源于沈某荣,交易由沈某荣决策,交易所得资金归属于沈某荣控制使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俞人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俞人玮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将证券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非明知违法仍故意而为,主观过错较小;且系初次违法,将证券交易账户交给他人使用这一行为本身,危害后果轻微。希望综合考虑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浙江证监局认为,俞人玮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提出的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及时、信任陆某莎等理由均不能推翻其违法行为的成立。俞人玮对名下账户失去控制,本案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放任了账户被利用于其他违法行为。该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俞人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上,浙江证监局对俞人玮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俞人玮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