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安虚假陈述案开庭 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安,证券代码:000839,证券简称:ST国安(维权))证券虚假陈述案取得最新进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7日对部分案件安排开庭质证。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6月8日已收到部分案件并案裁定,目前ST国安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
案情回溯,2021年6月2日晚,中信国安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中信国安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在中信国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321,246.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二、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青海中信国安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证监会决定:对中信国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
“我们正在分批代理投资者起诉。”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买入ST国安股票,并在2020年5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ST国安维权入口)
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单原件、对账单原件(2010.2.1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