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 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
关于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鼓励网络运营者通过认证方式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从事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见附件)实施认证。
特此公告。
附件: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5日
附件
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规定了对网络运营者开展网络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进行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认证依据
GB/T 41479《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
3认证模式
数据安全管理认证的认证模式为:
技术验证+现场审核+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程序
4.1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当明确认证委托资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认证委托人基本材料、认证委托书、相关证明文档等。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认证委托资料,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资料审查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委托资料确定认证方案,包括数据类型和数量、涉及的数据处理活动范围、技术验证机构信息等,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4.2技术验证
技术验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方案实施技术验证,并向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出具技术验证报告。
4.3现场审核
认证机构实施现场审核,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审核报告。
4.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资料、技术验证报告、现场审核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暂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认证委托人终止认证。
如发现认证委托人、网络运营者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故意违反认证要求等严重影响认证实施的行为时,认证不予通过。
4.5获证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