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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 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

2022-06-09 14:31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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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鼓励网络运营者通过认证方式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从事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见附件)实施认证。

  特此公告。

  附件: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5日

  附件

  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规定了对网络运营者开展网络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进行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认证依据

  GB/T 41479《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

  3认证模式

  数据安全管理认证的认证模式为:

  技术验证+现场审核+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程序

  4.1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当明确认证委托资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认证委托人基本材料、认证委托书、相关证明文档等。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认证委托资料,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资料审查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委托资料确定认证方案,包括数据类型和数量、涉及的数据处理活动范围、技术验证机构信息等,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4.2技术验证

  技术验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方案实施技术验证,并向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出具技术验证报告。

  4.3现场审核

  认证机构实施现场审核,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审核报告。

  4.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资料、技术验证报告、现场审核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暂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认证委托人终止认证。

  如发现认证委托人、网络运营者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故意违反认证要求等严重影响认证实施的行为时,认证不予通过。

  4.5获证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