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公号文章解析民间借贷利率法律保护上限(2)
2022-06-15 12:48栏目:资讯
把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由固定值年利率24%变为合同成立时同期LPR的四倍,因LPR理论上每个月都可能会变化,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也可能每个月都会变化。
文章分析称,以同期LPR的四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据文章称,最新的修正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2020年 8月20日作为分界线,将民间借贷利率进行了分段处理,即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可以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对应的利率上限仍为年利率24%;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部分,对应的利率上限为2020年8月20日适用的LPR的四倍即为年利率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