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是有分量的

乐视网案余波未平!中德证券及两名签字保代遭警告并罚没1728万元

2022-06-17 11:34栏目:资讯
TAG:

  记者|陈靖

  6月16日,山西证券发布公告称,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以及乐视网非公开发行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0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04万元,并处以1132.08万元罚款;对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经查明,中德证券在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保荐等方面存在未完整获取或编制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未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核查等违规行为。

  复盘来看,2015年5月26日,乐视网公告申请非公开发行,2016年6月2日,乐视网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复文件。当年8月8日,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向四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10664.30万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

  经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虚增业绩,其中涉及非公开发行申报文件财务数据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至6月。2012年至2014年乐视网分别虚增收入8965.33万元、19998.17万元和35194.19万元,虚增利润8445.10万元、19339.69万元和34270.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4%、78.49%和470.11%。

  具体而言,中德证券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和9月1日出具《发行保荐书》申报稿和最终稿,签字保荐代表人为杨丽君和王鑫,保荐业务收入5660377元。

  中德证券在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未完整获取和编制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另一方面,未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核查。

  证监会认为中德证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的规定;涉嫌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情形。乐视网非公开发行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此,山西证券及其投行子公司中德证券表示,公司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治理,持续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提升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