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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为其管理的6只私募基金备案 中海软银及公司实控人、法人均领罚单

2022-08-12 17:07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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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世梁、闫文祯)

  〔2022〕3号

  当事人: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软银),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潘世梁,男,1982年5月出生,时为中海软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住址:山东省梁山县。

  闫文祯,男,1953年11月出生,时任中海软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住址:山东省梁山县。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海软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海软银、潘世梁、闫文祯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海软银未按规定为其管理的北京中海瑞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海瑞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海瑞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海瑞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海瑞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海瑞普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6只私募基金备案。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基金备案登记信息、中海软银的情况说明和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海软银的上述行为违反《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潘世梁是中海软银的实际控制人,且自2016年5月至2020年6月担任中海软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全面负责中海软银经营管理工作,未勤勉尽责,是中海软银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祯自2020年6月至今担任中海软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未能履行对上述6只未备案私募基金进行备案的管理职责,未勤勉尽责,是中海软银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海软银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中海软银已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始终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且始终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监管行为;第二,中海软银目前经营困难,本次行政处罚罚金过高,将加剧其面临的严峻形势,降低其兑付能力,从而影响广大投资人利益的实现。综上,中海软银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潘世梁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在全面负责中海软银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期间,已主导并协调中海软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始终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监管,积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第二,中海软银目前经营困难,并且多项处置方案由其主导并进行担保,本次行政处罚金额过高,将加剧其面临的严峻形势,降低其担保能力,从而影响广大投资人利益的实现。综上,潘世梁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