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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为其管理的6只私募基金备案 中海软银及公司实控人、法人均领罚单(2)

2022-08-12 17:07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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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文祯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接管中海软银经营管理工作时,中海软银已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其始终积极推进处置方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且始终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监管行为;第二,中海软银目前经营困难,本次行政处罚金额过高,将加剧中海软银及其面临的严峻形势,降低兑付能力,从而影响广大投资人利益的实现。综上,闫文祯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中海软银未能完成案涉6只私募基金的备案工作,中海软银、潘世梁、闫文祯不存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事由。第二,我局基于中海软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处罚,已综合考虑了案涉6只私募基金的规模、投资人数量、未备案持续时间等因素,量罚幅度适当;对于潘世梁、闫文祯的处罚,系基于中海软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了潘世梁、闫文祯的身份、职责,以及未勤勉尽责等因素,量罚幅度适当。

  综上,我局对中海软银、潘世梁、闫文祯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对潘世梁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三、对闫文祯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