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兴化经发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审计项目存六大问题 亚太会计所及2名CPA收警示函(2)
2022-08-12 18:08栏目:资讯
六、未关注大额其他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公司2019年、2020年年末其他应收款金额均较大,且大部分账龄在一年以上,你们未对其可收回性进行核查,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的规定,其中签字注册会计师魏彩虹、赵芸卿对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