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反转!主动请辞后10万年终奖遭拒发 渤海银行员工将老东家告上法庭(2)
西城法院同样表示,渤海银行以赵某主动辞职为由不予发放2020年年度绩效奖金依据不当。
不过法院进一步指出,渤海银行授信客户于2017年曾向赵某个人账户转账1.63万元,赵某虽解释系向该客户介绍买房所得的佣金,但该行为确实已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渤海银行有关规定,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明确要求严禁职员以个人名义参与客户的经营事项和利益分配;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给予警告等处分;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违反《渤海银行违纪违规处理办法(2013年版)》,依法或根据行内规章制度给予惩罚的,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止付当年应支付部分或全部延期支付奖励。因此法院认为,银行止付2020年度绩效奖金的行为并无不当。
另外,赵某要求银行支付给他2017年两笔延期支付金2.42万元及2018年一笔延期支付金1.19万元。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2017年、2018年延期支付的总金额、延期支付比例,结合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提交的计算明细表、工资单及银行流水以及赵某相应日期收到了相关款项的陈述,认定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已向赵某全部支付完毕。
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无需支付赵某2017年、2018年共三笔延期支付金共计3.61万元,也无需支付赵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赵某表示,就其2017年的违纪行为,银行曾在了解情况后认为不属于违规违纪,仅要求他退回费用,并进行扣分处理。他认为,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在自己不知情、已离职的情况下,对他2017年9月的行为直接定性并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就是为了达到不支付年终奖、延期支付金的目的。
经法院查明,年度绩效奖金系赵某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赵某2018年度绩效奖金为9.88万元、2019年度绩效奖金为14.88万元,北京二中院认为,渤海银行有义务根据赵某2020年的工作情况,确定赵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具体数额、发放时间及比例。赵某主张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应当支付的2020年度绩效奖金数额为10万元,并无不当。
法院表示,绩效奖金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以离职为由不予发放过往劳动的绩效奖金,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又与法律规定相悖。
从赵某的违规违纪行为于2020年7月6日被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发现,并对其进行访谈,到2020年底赵某申请辞职、银行部门批准辞职这一时间段,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并未作出警告处分,但却在其工作期满的前两天,即2021年1月6日,才作出《关于给予赵某警告处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