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鹏欣资源2020年度财报审计项目过程中存两大问题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CPA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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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监局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磊、薛东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磊、薛东升: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资源(维权)”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海外资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重要生产线转固、计价、折旧年限相关的审计程序不到位。你们在判断转固时点恰当性时未见获取该生产线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审计证据,未关注同一子车间重复验收的合理性且未执行追查程序,未见对暂估转固整体价值的恰当性执行审计程序,未根据该生产线的期后运营情况考虑可能存在的减值迹象,未判断该生产线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超出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合理性。
二是对重要在建工程计价准确性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你们在审计时未见关注在建工程相关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对2020年在建工程新增执行抽查程序时检查的附件均为领料单,无法验证入账金额的准确性。
三是对重要矿石存货的减值考虑和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长期没有收发领用记录的矿石存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并关注相关减值风险;在审计计划阶段未根据重要矿石存货的特征进行风险评估,未评价审计人员在监盘时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判断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工作,未评价公司盘点方法和选样方法的合理性、恰当性,未记录根据盘点结果计算出的存货数量并核对至账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贸易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将金属品贸易收入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部分审计应对存在不足。
一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审计时未对金额重大的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的贸易业务执行控制测试,也未见不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理由,对其他途径开展的贸易业务执行控制测试时未见样本量的确定方法和样本选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