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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鹏欣资源2020年度财报审计项目过程中存两大问题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CPA收警示函(2)

2022-05-31 10:00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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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审计时未将函证的含税收入调整成不含税收入与账面进行核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大额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是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审计时部分审计工作底稿测试目的不明确,抽样测试中未见样本选取标准,部分检查附件与测试目的不符,针对收入样本存在收入确认日期与签收单跨月的异常情况未执行追查程序。

  四是截止测试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审计时未根据公司业务模式针对性设定选样标准,未选取期后样本进行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此外,公司开展套期业务,你们在审计时未获取公司关于套期关系和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未见对公司相关业务是否适用套期会计方法、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作出审计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9)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