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未按期交付呼吸机怎么判?上海一中院今日公布典型案件给出说法
原标题:受疫情影响未按期交付呼吸机怎么判?上海一中院今日公布典型案件给出说法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礼文)在买卖合同中,常设有违约金,其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并惩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但在疫情影响下,卖方未如期交付约定的涉疫物资,是否就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今日,上海一中院对外公开了一起涉疫物资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此给出了最新说法。
根据法院披露的案件经过得知,某医疗器械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笔《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医疗器械公司向实业公司采购总货款为1200万元的呼吸机;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天付清全款,交货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
根据双方约定,若实业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医疗器械公司退还剩余未发货的货款,并向医疗器械公司支付未发货货款的50%作为违约金。
同年3月27日,双方再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仍为呼吸机,总货款1440万元,交货日期为当年5月5日,其余条款均与第一份合同一致。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医疗器械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实业公司则分五批次完成交货,于2020年6月20日全部交付完毕,晚于两份合同所约定的日期。
在医疗器械公司看来,实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使其丧失了潜在转售订单,这一违约行为导致其可得利益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实业公司支付违约金720万元。
而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确认交易时,医疗器械公司明确知晓实业公司的供货均为向案外人公司采购而来。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实业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供货,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在疫情环境下,结合实际损失,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考虑,实业公司无需承担违约金。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医疗器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不服的医疗器械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该医疗器械公司认为,实业公司未按期交付呼吸机,导致自己未能将呼吸机正常售出至下家公司,丧失转售利益。自己目前虽没有遭到索赔,但不等同于无实际损失,现货物滞销即为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实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向案外医疗公司采购时,案外医疗公司因疫情导致交货期延后,致使自己向医疗器械公司迟延交货。2020年6月期间,呼吸机价格正常有利润空间且易出手,医疗器械公司错误判断市场走向,认为后续仍将有疫情反复导致损失扩大。
上海一中院查明,根据案外医疗公司的书面陈述,可证实实业公司与其签订的呼吸机买卖合同,因国外疫情加重、很多进口原料无法及时供应及国家疫情管控等因素,导致原交货日期难以实现,故经协商后重新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