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未按期交付呼吸机怎么判?上海一中院今日公布典型案件给出说法(2)
2022-06-09 18:09栏目:资讯
与此同时,对于双方的核心争议点,法院也做出了说法。
关于实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海一中院认为,依据实业公司延迟交付呼吸机这一事实,医疗器械公司可以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双方买卖的物品为涉疫情期间的医疗物资,且实业公司迟延交货确系因不可归责于其的疫情相关原因所致。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实业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医疗器械公司对损失扩大部分是否有过错,经法院查明,医疗器械公司未及时出售已收货的呼吸机,未对损失进行有效弥补,且其作为经销商应对市场价格波动与损益等商业风险作出合理认知和把控。因此,医疗器械公司对损失扩大部分存在过错。
综上,上海一中院综合考虑疫情背景,结合买方实际损失、双方过错等,维持一审关于迟延交货的卖方不承担违约金的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敖颖婕指出,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要坚持诚实守信、风险共担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各方责任。但本案发生背景时值全球疫情形势下,为响应国家号召,相关生产、销售的企业通常都需优先保障公共卫生建设及疫情重点地区的需求,因此涉疫物资的原材料调配、产品销售均受到一定影响。对于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应当结合相应疫情背景予以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