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2)
第四条 政治协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统一,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提升政治协商效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起共同奋斗的力量。
第五条 政治协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
(四)坚持政治引领、凝聚共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党中央对政治协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制定政治协商工作大政方针,研究决定事关政治协商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保证政治协商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党中央组织开展中央层面的政党协商,领导和支持全国政协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做好政治协商工作。
第七条 地方党委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工作要求,指导下级党组织做好政治协商有关工作;
(二)把政治协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治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按照规定与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开展政党协商,领导和支持本级政协做好政治协商工作;
(四)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高政治协商能力,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八条 党委统战部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
(二)受党委委托,组织开展政党协商,向党委请示报告政党协商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完成党委交办的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政协党组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