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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告董事长变动事项等 时任益民基金总经理被处六万元罚款

2022-08-12 17:47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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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健)

  〔2022〕4号

  当事人:康健,男,1974年12月生,时任益民基金总经理,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益民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益民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8月4日,益民基金召开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选举纪小龙、窦仁政、刘影、康健、梁雪青、徐经长、李萍7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康健、窦仁政、徐经长以及李萍4人为新任董事。该次股东会后,益民基金董事变更超过董事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同日,益民基金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纪小龙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原董事长翁振杰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

  根据《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益民基金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公告上述董事长变动及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但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益民基金应当自原董事长翁振杰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但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审计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董事长变动事项、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的变更事项,属于《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告,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述“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董事长翁振杰的离任审计报告,违反了《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高管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所述“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康健时任益民基金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未勤勉尽责,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