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告董事长变动事项等 时任益民基金总经理被处六万元罚款(2)
2022-08-12 17:47栏目:资讯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高管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关于益民基金未及时披露董事长变动及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对康健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二、关于益民基金未及时报送董事长离任审计报告事项,对康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康健给予警告,合计并处六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