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二审更多细节曝光,笔迹鉴定人出庭作证(2)
检方在庭上反驳,从劳荣枝、法子英供述及证人证言等可以相互印证看出,该案中,从色诱到绑架,再到抢劫,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二人是分工合作,系合谋。
对于“合肥案”,劳荣枝再次称自己没有合谋参与案件,没有色诱殷某华。“那天是殷某华先联系我的,法子英知道了,让我把他叫到家,法子英突然持刀将他控制。”
她说,如果是她来主导,肯定不会选殷某华来下手,“他没有钱。”劳荣枝对案件中的多个主要细节一一否认,“没有杀害殷某华,没有买冰柜。”
劳荣枝称在隔壁房间看守铁笼内的殷某华时,听到了法子英杀害小木匠陆某明时的惨叫,“很恐怖的声音,被吓到。”在法子英落网前一天晚上利用“买夜宵”之机逃离了出租屋。客观证据显示,殷某华在7月22日10时22分用手机拨打了劳荣枝的传呼号。
检方当庭反驳,有证言及劳荣枝、法子英二人供述可以认定,冰柜系劳荣枝所买。“买夜宵逃离出租屋”系劳荣枝单人供述,不应采信。一审判决中未认定两人杀害殷某华,但认定系二人共同致死,劳荣枝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劳荣枝案二审开庭。辩护人质疑字条笔迹鉴定客观性
笔迹鉴定人出庭作证
8月18日上午,辩护人对一审判决合肥案中关于“殷某华写给妻子的字条上有劳荣枝自行添加的字迹”这一认定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到庭。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该字条系证明劳荣枝具有主观恶性的关键客观物证。
8月19日下午,法庭传唤两名笔迹鉴定人出庭进行了举证质证。据鉴定人介绍,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对检材先后出具过两份鉴定报告。第一份报告中,认定字迹为一人所书写。第二份报告认定不是一人所书写,添加的小字内容是劳荣枝的笔迹。第二份报告被一审法院所采信。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曾刊载报道称:检察官在调阅法院法子英案案卷材料时,发现其中殷某华手书字条可能有他人添加字迹,疑为劳荣枝。对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对笔迹进行鉴定后,公安机关技侦人员得出的结论是:笔迹是一个人所写,可能受心态等影响,略有不同。
为解开心中的疑惑,办案组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将该证据交由江西省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笔迹鉴定。江西省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人称,他们组织了全省检察机关鉴定力量对该字迹进行会检,并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件检验系的专家会商,通过特征比对,一致认为送检字条字迹与公安机关扣押的劳荣枝笔记本中的字迹、劳荣枝案后写的实验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
鉴定人在质证过程中称:鉴定样本中提取了劳荣枝落网前笔记本和落网后字迹,与纸条对比,确认是她字迹,稍微部分有差别,属正常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