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团购套餐“玩不起”的商家,消费者如何应对?
央视网消息(实习记者/夏祎琳 剪辑/豆瑞华):“商品秒杀价9.9元”“202元玩乐套餐,团购价98元”“49.9三人餐团购限量200份”……这些价格优惠的团购套餐,总能令消费者觉得“薅到了羊毛”,纷纷下单购买。然而在消费过程中,一些商家却拿出各种借口来否认平台上购买的团购套餐,谎称“已经售完”或“需要提前预约”。
商家临时提出附加条件,服务与宣传不符,是否属于违约?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接受央视网记者采访,为您一一解答。
1.在平台购买的团购券到店不能使用,商家是否构成违约?
岳屾山: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商家推出团购套餐,而消费者进行了购买,他们之间就已经达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应该按照其在平台上所宣传的内容来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商家不认可平台购买的团购券,或是谎称已经售完,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提供服务或商品,这就属于违约行为。
2.商家对团购套餐临时提出附加条件,是否合理?
岳屾山:按照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应该以显著的方式来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以及方式、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如果商家是在事后实际消费的场景当中临时提出附加条件,就属于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很大程度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涉嫌构成霸王条款。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3.商家提供的服务和菜品与团购套餐中的宣传不符,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吗?
岳屾山: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中不能包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该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说商品实质上与宣传相差非常大,如菜品的用量不足、菜品所含有的原材料发生了很大变化等,商家就有可能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如果构成虚假宣传,商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商家不承认宣传不符或称可以替换其他服务,拒不退款,消费者如何维权?
岳屾山:如果消费者同意转换,就属于变更了合同;如果消费者不同意转换,且产品确实与宣传不符,消费者有权利解除合同,即要求商家进行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