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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1500万理财仅收回7% 投资者“踩雷”民生信托资金池业务,二审判决来了(2)

2022-09-07 11:34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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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民生信托拒绝向法院提供产品的投资指向。经法院查明,依据在案证据,其投资存款、债券等债权类比例明显低于监管部门要求的80%。

  法院还查明,民生信托存在向其自行设立并管理的永丰1号、永丰2号信托计划进行多次投资的行为,而上述信托计划再次投向了该公司的汇丰3号、汇丰2号等8个信托计划。

  法院认为,民生信托的上述行为,具有典型的资金池业务特征。这实际上是以TOT为主要投资形式,通过设立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滚动发行信托单元,采用多层嵌套投资方式,使由其设立并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进行循环互相交易的资产管理产品。

  如此一来,民生信托在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及运用上,不仅违背监管部门的刚性要求,更增加信托财产的投资风险。

  此前,民生信托的永泰1号信托计划被北京银保监局查实,符合非标资金池业务特征。银保监局表示,民生信托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的规定,已责令其限期清理非标资金池业务,后续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民生信托还存在违规通过信托计划受让股东发行的债券以及绕道非关联方将信托资金用于公司股东的问题。

  经北京银保监局核查认为,民生信托违反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的规定,已责令民生信托整改问责,后续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信息披露“难产”,民生信托拒绝提供资产投资情况

  信息披露方面,民生信托披露的信息不充分侵害了投资人的知情权。

  经查明,涉案信托产品季度管理报告仅载明整个信托计划整体资金运用情况,无法对各信托单位的资金运用进行充分披露;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披露发生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形,以及是否符合信托合同关于重大事项的类型,而且未披露针对部分客户资金出现延期兑付时采取的明确、具体的应对措施,使得投资人并不清楚具体资金运营等投资情况。

  在违约责任界定上,民生信托表示,由于信托计划存在流动性风险,且存在大量投资人要求兑付的情况,现在无法满足全部兑付申请,才拒绝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但是,按照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韩女士购买的涉案信托产品系单个独立的信托单位,且约定了封闭期,封闭期满后应当自动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