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1500万理财仅收回7% 投资者“踩雷”民生信托资金池业务,二审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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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1500万购买信托产品,结果只收回7%本金,投资者遂将信托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有了最新二审判决:维持一审信托公司赔付的判决结果。
裁判文书显示,2021年初,家住江西的韩女士购入了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的一款信托产品,将1500万资金用于该产品进行理财。
然而信托产品到期后却无法兑付,韩女士只回本了105.79万元,仅为全部资金的7%,理财赚钱的愿望化为泡沫。于是,韩女士将民生信托告上了法庭。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民生信托需要赔偿韩女士剩余本金1394.21万元,以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巨额投资难见“水花”,民生信托资金池业务浮出水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1日,韩女士与民生信托签订了《信托合同》。
合同载明,该产品名为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汇丰2号”);受托人为民生信托;产品为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资金总规模不超过4亿元;预计存续期限为120个月。
合同签订后,韩女士向民生信托分两次转账共计1500万元,接着就收到了信托计划成立公告,载明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5(191天),期限191日,于2021年1月5日成立,预计到期日2021年5月14日。
2021年第一、二季度,民生信托披露汇丰2号管理报告时称:本报告期内,该信托计划部分客户资金出现延期兑付,后续将加快推动资产变现和处置。
2021年6到9月,民生信托分三次向韩女士账户转入共计105.79万元。此后,韩女士账户再无相关收益入账,遂将民生信托告上法庭,北京东城区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
据裁判文书,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民生信托作为受托人,是否履行了受托义务,是否应当赔偿韩女士的财产损失。
东城区法院认为,涉案信托合同明确约定信托计划为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资管新规》要求,涉案信托确定的类型为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应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