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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1500万理财仅收回7% 投资者“踩雷”民生信托资金池业务,二审判决来了(3)

2022-09-07 11:34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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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该案信托单元在封闭期满后即自动退出,不需要向民生信托进行申请。因此,法院认定,民生信托无权拒绝赎回,且应当在封闭期满日向投资者提供信托单位的净值,以确定损益情况。

  根据《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确认书》,截至2021年5月14日,韩女士投资本金及收益合计应为1542.11万元。

  民生信托未及时与韩女士对信托财产收益的相关事项进行沟通、操作,使得韩女士所投资款项及收益处于是否可收回、可收回金额、可收回时间均无法确定的状态。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民生信托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韩女士投资损失,即剩余本金1394.21万元;以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2022年3月,民生信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金融法院表示,营业信托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地管理委托财产,并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财产的管理情况。

  民生信托上诉称,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及监管规定。

  金融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已查实证据,判决民生信托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因为此前在一审法院充分解释后,民生信托仍未说明信托财产的具体投资指向及底层资产情况,拒绝提交信托专户的银行流水,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其是否按合同办事,进行了适当的投资。

  对于民生信托“案涉信托计划尚未清算完毕,韩女士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上诉意见,金融法院认为,民生信托在确认函中确定了信托单位存续份额信托利益分配日,但其未能及时完成清算,本身即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另外,民生信托一方面称底层资产投资无法收回,另一方面又无法提供投入底层资产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将此等无法清算的风险由韩女士承担,不符合法律和案涉合同的要求。

  8月17日,民生信托被北京东城区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约783.36万元。天眼查显示,民生信托目前共2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1107.07万元,司法风险947条,共360条开庭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