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治加速推进 专家建言数据基础制度和数字经济治理(2)
数据要素化和市场化需要在安全前提下进行。各国都在加强数据安全治理布局,如欧委会通过并发布新数字战略、“史上最严个人数据保护法”《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美国加州则颁布了针对消费者数据制定的第一部全面法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魏亮表示,数据安全治理不仅是技术问题,而是需从战略、制度、治理活动和产业生态等多维度同步推进。
“技术标准层面,2016年全国信安标委(TC260)成立大数据安全标准特别工作组(SWG-BDS),主要围绕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两个方向研制相关标准,现有数据安全国家标准已初成体系。”
针对当前高发高频的电信网络诈骗,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副所长林美玉从通信行业视角做了解读。据介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与信息通信行业相关的条款共有27条,主要涉及4个方面,包括电信治理、互联网治理、技术反制和综合治理。从技术反制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治理其实是一项技术屏障工程,只有不断提升技术检测、预警、处置能力,才能占据主动地位。技术反制体现在反制技术和措施以及预警劝阻系统两方面。
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建立完善政府、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多元参与、有效协同的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形成治理合力,鼓励良性竞争,维护公平有效市场。
尚冰表示,要营造健康良好网络生态,倡导多元共治,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组织、企业、 网民等多元主体参与协商共治的互联网治理体系。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则表示构建治理体系路径要平衡协调数字经济治理中的若干重要关系:审慎包容和公益矫正的关系、提升效率和公平正义的关系、尊重技术和强化责任的关系。
同时也要有效规制数字经济治理的私法秩序和公法秩序:价值取向上,强调包容审慎监管,治理资源的共享性、参与性和兼容性;参与主体上,社会共治以多元主体参与作为基础的网络化治理模式,包括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在内;监管方式上,强调多样性、温和性的监管方式,正式法律规制与其他多元规则的互动、协调、互补。
此次论坛还发布了“法律服务(律师行业)数据评价评级指标体系”、《法律科技融合与实践报告(20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