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关联交易强监管!鼓励举报、重点检查四类机构行为,今年首次启动大规模专项检查(2)
3)建立并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
通知还提出保险机构对“关联方”和“交易对手方”要有管理制度:
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同时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核验制度,借助公开渠道查询、书面问询、大数据识别等方式方法,及时核验、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关联方信息档案审核。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对手、受托人、中介服务机构等资金运用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及退出标准,对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明确双方在合规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4)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通知要强调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并要求,保险机构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内部问责机制,明确问责标准、程序、要求。当事人存在受人胁迫、主动举报、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可视情形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建立关联交易举报机制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举报机制,明确举报奖励机制和举报人保护机制,鼓励客户、员工、合作机构、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人士向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举报。
在加强监管方面,通知也鼓励保险机构股东、董事、监事、员工等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向监管部门举报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行为,对关联交易当事人主动举报、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视情形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研究建立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监测平台、信访举报奖励机制和举报人保护机制。丰富和完善保险机构关联交易信息、数据搜集渠道,加大对关联交易信息、数据的审查分析力度。
对于行业自律组织,通知也提到,应研究建立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社会举报监督机制、关联交易不良记录档案及黑名单。
监管重点检查四类机构和行为
通知要求加强监督管理。鼓励、指导和督促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的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到位的保险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视情形予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应当重点监测和检查以下机构和行为:
1.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平台或隐形金控平台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杠杆率高、资金流紧张、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股权高度集中、运作不规范的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