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有人被罚,有公司又被“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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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账户要管好,随意出借被处罚已呈常态化。
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名70岁老太和一80后投资者均因将证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分别被处以3万元罚款。
据上证报统计,自去年底首例个人出借股票账户罚单以来,各地证监局已经向出借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发出了6份罚单,账户出借人多数被处以35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根据新证券法,出借证券账户最高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郑彧表示,监管对出借账户的自然人进行处罚,一方面是依据新证券法的要求,统一了对于出借账户的法人与自然人执法标准,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出借账户触及法律,就会被处罚;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向市场传递了“零容忍”的信号,将对市场各方形成震慑,包括自然人投资者,降低其出借账户的意愿,进一步降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概率。
出借人辩称“非故意”,驳回!
在浙江证监局这两份罚单中,两名当事人分别为:庄某英,女,1952年生;俞某玮,男,1981年生。
沈某荣于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8日,借用“庄某英”证券账户交易“普丽盛”股票;于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1月21日,借用“俞某玮”证券账户交易“普丽盛”股票。期间,交易资金全部来源于沈某荣,交易由沈某荣决策,交易所得资金归属于沈某荣控制使用。
浙江证监局指出,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规定,构成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两人均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俞某玮提出了申辩。他在申辩材料中表示:将证券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非明知违法仍故意而为,主观过错较小;且系初次违法,将证券交易账户交给他人使用这一行为本身,危害后果轻微。希望综合考虑其情况,免于行政处罚。
浙江证监局表示,俞某玮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提出的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及时、信任他人等理由均不能推翻其违法行为的成立。俞某玮对名下账户失去控制,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放任了账户被利用于其他违法行为。“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俞某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上,对俞某玮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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