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进入政策窗口期,重回正轨6月是关键(7)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冯俏彬建议,应当适当放松专项债的使用条件,继专项债可用于资本金、可适当用于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后,对部分外部性较大、但现金流不明确的公益项目,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有条件地考虑使用专项债。这样虽然不完全符合专项债的内在要求,但与调整预算、临时增加一般债所需要时间和难度相比,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权宜之计。
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财政支持方面,措施提出,要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万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同时,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自疫情发生以来,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其呈现出的信贷需求不足状况日益凸显。尤其是今年4月以来,由于信贷需求偏弱,大量的流动性淤积在银行间市场。为此,措施将纾困中小微企业摆在了突出位置。
措施指出,要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六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
措施同时要求,各级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一年缩短至六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