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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小偷被“追”死(2)

2022-06-17 20:13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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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名目击事件的业主均证实,没有看到物业工作人员暴力殴打被追赶者。公安部门在溺亡者也就是秦某某的身上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分别装有珍珠耳钉、戒指、项链等物品及部分现金。当晚,该小区的另一业主向警方报警家中丢失了1万元现金及价值2500元的购物卡。

  之后,秦某某的家属将该物业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法院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秦某某的家属认为秦某某在小区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物业工作人员前有“追赶”,后又“见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秦某某当日“盗窃”被发现后为躲避法律责任,在没有任何人员对其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主动跳入河中,风险应当自担。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且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发现死者跳入河中后即跳入河中施救,该过程中并无不当。

  此外,法院查明,秦某某曾于2017年3月因入户盗窃获刑三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某的体貌特征与陈某美所述的开其家门的男子相似,秦某某被保安发现后立即逃跑,并未予以言语澄清。工作人员对秦某某进行追赶,应属正常履职行为。追逐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持械且在追赶时有实施暴力。秦某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的现场,主动跳入河内,并未存在被告工作人员暴力逼迫使其不得不跳入河内的情形,且被告工作人员丁某强跳入河内予以了施救。公安机关从事发现场提取部分物品,结合秦某某盗窃前科及该小区内业主失窃报案等事实,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秦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追小偷的界限在哪?

  尽管最终秦某某的结果令人遗憾,但在法院看来,其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秦某某逃跑时跳河溺水,为什么保安不需要赔偿?作为普通人,追小偷、防小偷的界限到底在哪?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民法典》第942条规定,也即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