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小偷被“追”死(4)
以几起判决为例。同样与保安有关,该案发生在哈尔滨某钢铁公司内。2016年,保安李某、张某、唐某、管某、唐晓某5人发现“小偷”刘某后,追打刘某,并骑坐在他身上,最终导致其胸前胸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涉案5人均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2017年,中山市南头镇,男子练某高与练某恒追赶“小偷”刘某,刘某一边逃跑一边向两人喷辣椒水。后两人追上刘某,练某恒拉扯刘某的衣服翻过来盖住刘某的头,练某高在旁用砖头击打刘某的身体,导致刘某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最终,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判处故意伤害罪但免除刑罚。
此外,还有一些案例曾引发热议。据媒体报道,2017年,岳阳人徐某发现家中摩托车被盗后,开车逼停了正骑着被盗摩托车的付某,并使后者受伤。法院一审认定,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12万多元,徐某承担10%的责任。但之后,二审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该案审判长指出,如判决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异于鼓励犯罪。
赵良善指出,偷东西的行为无疑是不法侵害,面对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是也要把握住“度”,即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比如,在追赶中勿故意对小偷实施暴力;在小偷面临生命危险时,要尽到及时抢救的义务。在追赶中小偷受伤甚至死亡,如果是因小偷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追赶者不需承担责任。但如果追赶者在追赶中故意对小偷施暴,造成小偷受伤甚至死亡的,那么追赶者需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付建则认为,在生活中,发现小偷可以追逐,也可以直接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是受害者则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有法定职责,则是正常职务行为,如果是路人则属于见义勇为。如果小偷已停止侵害,束手就擒,仍采取攻击导致对方伤亡的,则不能据此免责。如果小偷仅轻微伤,则属于限度内的行为,可以免责。
他强调,从法律上讲,追小偷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在追小偷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在手段上进行权衡,如果因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造成了小偷受伤或者死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防卫过当后者避险过当,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综合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
作者:陈威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