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小偷被“追”死(3)
“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根据上述规定,保安追赶小偷是在正常履职,在秦某某逃跑中,保安并未实施暴力,故秦某某在逃跑中主动跳入河内死亡,与保安的追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保安不构成侵权,不需向秦某某家属赔偿。”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同样认为,秦某某在已经上岸后又再次下河的目的是逃避刑事处罚,是秦某某自身的意愿选择,应当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
本案中,法院还提到,保安的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来说,刑法上的法律因果关系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结果导向上看,即法院并未认为保安的追赶行为属于危害行为,也就无所谓危害后果。
赵良善表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直接引向加害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小偷跳入河中与保安追赶有一定的关系,但保安追赶小偷是在正常履职。在付建看来,保安的安保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秦某某跳河,秦某的行为具有偶然性,因此两者无因果关系。
本案引发关注之后,当遭遇小偷时,平民百姓该如何处置,引来热议。
在赵良善看来,本案的判决能带来一些效应:小偷违法在先,并非追赶小偷致小偷死亡就一定承担责任;受害者和保安要敢于追赶小偷,不用因担心追赶会造成小偷受伤甚至死亡而放弃追赶。只要追赶者把握住“度”,不故意对小偷施暴,就不会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评论称,司法裁判是定分止争的稳定器,也是彰显法治精神的活教材、引领社会风尚的导航仪。本案中,偷窃者在被发现后,为逃避保安追赶而跳河溺亡,令人遗憾,但司法须有鲜明的立场和导向,一旦对“会哭的孩子”妥协退让,或许能为逝者的亲属带来些许抚慰,但却会使规则蒙尘、使秩序紊乱、使人们无所措手足。
不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过往案例中,涉案人的不幸身亡,也曾引起一些家属的不满,认为“罪不至死”。
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通常是法院考虑的重点。中国新闻周刊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一些当事人担责的案例中,判决通常有“故意”或“过失”之别。故意不必多言,过失则通常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