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央视网消息:据农业农村部网站9月7日消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八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