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文书,牵出两个腐败官员:兰州银行原监事长李玉峰向原央行兰州中心支行长杨明基行贿近300万(2)
“1996年至2012年,李玉峰在担任兰州市德隆城市信用社主任,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行长、行长助理兼德隆支行行长、行长助理兼计划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期间,为获得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会计处处长、副行长、行长杨明基在金融业务及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关照和帮助,在春节、国庆期间以逢年过节名义送给杨明基共计人民币30万元现金。”文书写道。
法院还查实了数笔涉及婚丧嫁娶的行贿犯罪事实。经查,为获得杨明基在金融业务及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关照,2003年,李玉峰以杨明基再婚恭贺名义,送给杨明基人民币2万元;2005年,李玉峰借杨明基大外甥女结婚恭贺名义,送给杨明基人民币2万元;2007年,李玉峰借杨明基小外甥女结婚恭贺名义,送给杨明基人民币2万元;2008年,李玉峰借杨明基小儿子满月恭贺名义,送给杨明基人民币2万元;2009年8月,李玉峰以恭贺杨明基儿子考上大学的名义,送给杨明基人民币10万元。
李玉峰的辩护人辩称,前述事实为李玉峰与杨明基之间正常的人情往来,并无具体请托事项,不应当纳入行贿犯罪数额,且杨明基和李玉峰两家关系非常好。根据二人时任的职务,所付出的礼金数额并非巨额数字,也无法达到行贿的目的。
据杨明基的证言,在儿子考上大学后,李玉峰送给他10万元是因为他曾给李玉峰提供过很多帮助,“包括2003年左右,我将李玉峰妻子的弟弟苏某从兰化厂调至银联商务甘肃分公司,2008我又将苏某调至银联甘肃分公司。2004年左右,我将李玉峰的妻子苏某安排到我们单位下属的金冠大酒店(培训中心)财务部工作,是一个临时工。”
“存款9000多万元”
梳理裁判文书可知,李玉峰和杨明基的利益纠葛不止于人情上的往来。
2003年6月,李玉峰为感谢杨明基在银行揽储等业务中提供的关照和帮助,并为了获得在金融业务及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关照,为杨明基提供德隆支行团购房一套,杨明基以不方便居住为由,将房屋退回,后李玉峰在杨明基的办公室,送给杨明基人民币50万元,让其另行购房。2007年7月,李玉峰又在杨明基办公室送给杨明基人民币20万元。
李玉峰的辩护人辩称,前述两项行贿款是“李玉峰按照兰州银行的业务奖励办法给杨明基的业务提成款”,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款。
2008年2月,李玉峰为感谢杨明基在银行揽储等业务中提供的帮助,并为了获得在金融业务及个人发展等方面的关照,为杨明基在北京朝阳区北子湾南2路乐成公馆给女儿杨某购买的房屋支付首付款及税费共计人民币152.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