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文书,牵出两个腐败官员:兰州银行原监事长李玉峰向原央行兰州中心支行长杨明基行贿近300万(3)
从杨明基的证言可知,1998年人行要修建武都路家属楼,按照工程预算预留了9000多万元的资金,会计处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将9000多万存入李玉峰所在的德隆支行,原因一是承办公司当时在德隆支行开了基本户,操作方便;二是杨明基照顾李玉峰的业绩。
2008年,杨明基任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李玉峰是兰州银行行长助理兼计财部总经理。李玉峰和王某一起陪杨明基去北京开会,看上了朝阳区乐成公馆的房子,三个决定每人预订一套。回到兰州后,售楼部人员打电话说首付款需要150万元左右,杨明基说手头紧张,不想要这套房子了,李玉峰说如果想要的话首付款他来解决。杨明基称,李玉峰借买房以示感谢,且希望杨明基能继续提供帮助和关照。
李玉峰这样描述这段行贿经历:“杨明基说他没有带卡,让我们先给他刷上,回去之后他再还。王某当时没有吭声,我赶紧表态杨明基的定金我付……这是我给杨明基的行贿款,是对他之前给我提供的关照表示一下心意,再者把他巴结好,希望他在我以后职务升迁、银行业务等方面对我进行关照,我没想让他归还。”
事实上,李玉峰的行贿资金也是自受贿而来。李玉峰在担任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甘肃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办理项目贷款提供便利,2006年12月,帮助该公司贷款6180万元。2008年1月至2月,袁某分三次共给付李玉峰感谢费240万元,李玉峰予以收受。将其中152.16万元用于支付杨明基为其女儿杨某购买的房屋首付款及税费,其余87.84万元李玉峰用于自购房及日常开支。
李玉峰一审获刑六年六个月
在本案中,李玉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部分行贿款为正常的人情往来,不过根据被告人李玉峰的供述及杨明基的证言,被告人李玉峰借着“恭贺”、“拜年”等节假日的名义,实则一方面为感谢杨明基对其银行揽储等业务的帮助,另一方面为与杨明基搞好关系,希望杨明基在其银行业务、职务晋升等个人发展方面关照自己。这种“感谢”与“关照”,是为了其个人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针对“业务提成款”之说,法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存入德隆支行的9000多万元,系人行系统武都路家属楼的预留建设资金,杨明基为了照顾李玉峰的业绩,安排将该资金存入德隆支行,该笔资金并非杨明基个人财产,而李玉峰因此给付杨明基的50万元、20万元,均来源于李玉峰个人财产,因此“业务提成款”辩解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