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的天夏智慧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亚太所及两名CPA领罚单(5)
2022-08-19 19:21栏目:资讯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79,245元,并处以1,358,490元罚款;
二、对王瑜军、汪红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