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印发《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6)
(四)资金安全保障。
网络平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用户预付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市场监测。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定制客运发展情况纳入道路客运市场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发展情况,引导市场资源合理配置,支持班车客运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有序增加定制客运班线有效供给,提高定制客运服务与公众出行需求契合度。网络平台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交互等方式如实提供其接入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
(二)便利政务服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支持班车客运经营者稳妥有序优化车辆投入数量及类型等级结构,适应定制客运灵活、快速、小批量、高频次运营需要。班车客运经营者因开展定制客运业务,申请变更班线许可事项中的“车辆数量及要求”以及申请定制客运备案的,原许可机关不需征求中途停靠地、目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对同一班线存在多个经营主体或者有对开经营主体的,一方申请定制客运备案,原许可机关不需征求其他经营者的意见;鼓励依托既有行业政务服务平台实行定制客运线上备案。原许可机关完成定制客运备案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中途停靠地、目的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强化通行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沟通对接,强化部门协同和政策衔接,支持定制客运车辆在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大型居住社区、旅游景区(点)、城区主要公路出入口等客流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灵活停靠,支持相关市场主体整合站点资源,优化停靠地点总体布局和管理服务。对车型为乘用车的定制客运车辆运行速度实施分类管理,在动态监控平台合理设定超速报警阈值,保障车辆按通行路段规定限速运行。鼓励开行直达机场、火车站、旅游景区(点)、医院等公共场所定制客运班线,以及满足城际通勤需求的定制客运班线。推动公交站点资源向定制客运车辆开放共享,推动允许大中型定制客运车辆使用公交专用道通行。
(四)优化监管措施。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保障定制客运经营者在许可事项规定范围内的运力调配等自主经营权益;开展执法检查时,可通过核验具有“定制客运”标识的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向原许可机关确认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不畅影响定制客运经营者正常经营;指导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运营单位无偿接收网络平台生成的电子客票信息。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通信息查询渠道(系统接口),为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其他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验定制客运经营者、班线、车辆、驾驶员资质资格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