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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辩:知网在取得刊物授权后,是否需要取得作者授权?(4)

2022-08-19 14:57栏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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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著作权许可有三种基本类型,即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因此,是否需要取得作者的授权,要看作者当时与刊物的授权许可范围。

  法治网研究院:我们注意到,一些刊物往往有这样的格式条款:投给本刊文章,视为将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刊物(杂志社)。那么,这种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如果作者同意将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杂志社,这其中是否包括允许杂志社有偿转让给知网?

  王菲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问题中提到的刊物刊载内容,是否构成格式条款、该条款是否生效,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比如刊载位置、投稿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是否附有相关说明、是否存在其它说明和确认环节等,很多细节可能影响条款性质和效力的认定。

  我认为,即使该条款成立并对双方生效,也不代表作者已同意允许杂志社有偿转让给其它机构。一方面,同意授权不等于同意被授权人可以转授权,别一方面,与知网同类的使用情况中,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通常还涉及复制权中作品数字化的问题,仅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足以支撑问题所指的转让。

  王正志

  每种制度均有其核心功能,超出核心功能适用法律是对制度的曲解。肆意扩展制度功能会破坏规则形成时的初衷。

  格式条款制度也是一样,如果作者在投稿时已经知晓该条款的内容与含义,同意刊物/杂志社处置,包括有偿转让给第三方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刊物/杂志社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清楚具体,也履行了对格式条款的明示和告知义务,这类格式条款的效力没有问题,据此取得的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存在格式条款的内容模糊笼统,甚至与其他内容不一,提供格式条款的刊物/杂志社又没有明示,作者在投稿时对于刊物/杂志社的转让权利有所保留等情形,则可能产生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陶鑫良

  这类格式条款有多种表达,其初衷本是解决刊物整体上网数字化传播而不至于侵犯作者著作权的问题。例如“本刊已被CNKI中国期刊库--------------和本刊微信公众平台全文收录。稿件一经录用,均视为同意论文被收录。作者论文著作权使用费和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这类格式条款在符合法律规范时应仍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