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车”乱象调查:改装车被隐瞒车况销售,评估师实为车贩(6)
再次,“人人车”平台同加盟商的《加盟合同》虽然有要求加盟应按照平台的规范提供评估、磋商的服务,但对于加盟商的资质要求仅提到“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销售等二手车交易相关能力”,并无其他硬性条件。这份《加盟合同》更多的内容是用于在出现问题时,将责任推给加盟商。平台方宣传的由“专业评估师”进行评估,这个“专业”无法体现。甚至注册个个体工商户加盟平台,也能成为“专业评估师”。而上述例子中,平台宣传的“专业评估师”实际是二手车贩借评估师名义进行收车,或同平台宣传的“直卖”、“全程托管”等相违背。轻则属于违约,用户可以要求平台承担违约责任。重则构成消费欺诈,可以要求平台支付服务费三倍的赔偿。
记者获取的加盟宣传资料就上述改装车事件,律师沈海东说,对于车辆挂售部分,根据人人车平台宣传的交易流程,应当是朱先生将车辆信息提供给平台,平台委托加盟商按照平台的规范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二手车出售的信息发布在平台上,买家在看到广告后,想要购买的,最终由买卖双方通过平台签署买卖合同,而平台收取服务费,平台在服务费中抽取部分佣金给到加盟商。但在这个事件中,由于加盟商并未通过平台达成交易,而是自己同卖家签署《买卖合同》,使得加盟商既做评估又做买家。
沈海东进而分析称,首先,关于买卖合同,合同签署的对象是朱先生和张强,原则上买方就应该是评估师张强,应当对合同承担责任。签署的合同中,对于车辆状况写的是“以复验为准”,并未约定清楚买方接受的车辆状况具体如何,这里也可以解释成“由于买方已经验车多次,因此不管复验结果如何,都认可车辆状况”——如果这样的话,张强应当按照22万的价格接受车辆并配合过户,无法过户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平台是否应当对评估师的行为承担责任,“人人车”平台认可张强是平台的人,是代表平台履行的评估及交易磋商服务,那么张强构成对平台的“表见代理”。虽然“人人车”平台与评估师之间的加盟合同中有约定禁止同用户私下交易,但不影响平台仍要对张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沈海东提醒,消费者选择二手车平台交易时要尤其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签署的主体要同实际购买人、过户的对象一致;2.交易过程中,车辆状况要同实际买卖双方核验一致,并约定进合同中;3.如涉及到第三方验车的,要第三方提供验车的资质或委托书;4.未核对清楚身份,避免将信息透露给他人。